1.涉外經濟公證是指當事人、證明對象或公證書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個涉外因素的經濟公證。涉港、澳、臺的經濟公證事項實踐中一般也都參照涉外經濟公證的規(guī)定辦理。
2.涉外經濟公證文書按使用目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我國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到國外從事進出口業(yè)務、設立辦事機構、參加投標、承包工程,輸出勞務、引進貸款和技術設備,以及在域外參加訴訟、仲裁、索賠等,應外方和外國法律的要求,必須辦理的公證文書,包括法人資格、公司章程、資信情況、銀行保函、授權委托書、商標注冊證書,工程資歷、證據(jù)保全公證等等。
二是公證機構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對涉外經貿、涉外房地產等涉外經濟合同進行審查把關,依法予以公證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