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陳某來到
公證處進行咨詢。陳某說父母有一套樓房,登記在母親王某名下。父親已于2018年去世,現(xiàn)在他想繼承父母的房產(chǎn)。公證員詢問陳某母親情況時,他說母親王某因患有精神類疾病于1994年走失,多年來杳無音訊。陳某及家人一直在尋找母親,但始終沒找到,于是2006年將母親的戶口注銷。陳某稱,母親走失時已五十多歲了且身體不好,估計早已去世。但是,他無法提供母親的死亡證明。公證員告知陳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有關規(guī)定,陳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母親王某死亡。如果法院宣告其母死亡,則陳某作為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其遺產(chǎn)。
本案中陳某的母親下落不明二十多年,雖然已將其戶口注銷,但注銷原因不是死亡,不能因此確認王某已死亡。因為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故此時陳某不能繼承王某的財產(chǎn)。但是,因王某已走失二十多年再未出現(xiàn),陳某作為其子女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向王某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其母王某死亡的申請,如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則判決作出之日視為王某死亡的日期。此時,因陳某父母均已去世,陳某作為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其父母遺留的房產(chǎn)。另外,公證員提示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因其母王某是被宣告死亡,并非事實死亡,如果將來王某重新出現(xiàn),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且有權(quán)要求陳某返還其自王某處繼承得來的財產(chǎn)。